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790,883.19元及利息损失(以5,790,883.1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8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4月,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2021年12月,路创实业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年8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2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路创实业的起诉。因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05、2021-014、2021-016、2021-021、2021-036、2022-019、2023-006、2023-009号公告。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豫0311民初2473号),判决如下:
1、 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790,883.19元及利息损失(以5,790,883.1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80,000元;
2、 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926元,由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7元,由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