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4人;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9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通过《2023年度本行监事会对董监高履职评价的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取得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暂共计4,474,288,640.0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因与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3年9月2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3)苏0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南京分行有权就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亿股股权、洪清华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2,296,961股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68,983,254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清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3,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8,243元,由南京分行负担5,800元,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22,412,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3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3名,其中胡天高董事、汪炜独立董事和傅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视频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建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委任浙商银行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委任骆峰为联席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所规定的授权代表,陈燕华与骆峰一同担任联席公司秘书,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日,陈燕华卸任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所规定的授权代表。
骆峰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二、通过《关于潘华枫等职务聘任(解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陈海强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潘华枫为本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解聘陈海强兼任的首席风险官职务。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潘华枫为浙商银行首席风险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潘华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潘华枫为浙商银行首席风险官。本次董事会关于解聘陈海强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解聘陈海强首席风险官职务。
潘华枫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潘华枫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二。
三、通过《关于王超明职务聘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王超明为本公司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王超明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王超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王超明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
王超明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王超明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三。
四、通过《关于调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的调整内容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调整内容请见附件四。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自《公司章程》获得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统筹履行ESG相关职责及变更委员会名称并修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一
骆峰先生简历
骆峰先生,1979年9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博士研究生。骆先生曾任浙商银行资金部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管经理助理、业务管理中心主管经理助理,资金部业务管理中心(研究中心)副主管经理、主管经理,资金部风险监控官兼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中心主管经理,资金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浙商银行行长助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骆峰先生持有本公司743,990股A股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附件二
潘华枫先生简历
潘华枫先生,1972年1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尚待监管机构核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潘华枫先生曾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贷管理处管理科副科长、风险管理处管理科科长,中国银行鄞州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风险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处长,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风险监控官、行长助理,副行长、纪委书记,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新资办主任、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潘华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附件三
王超明先生简历
王超明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2023年12月加入浙商银行。王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科技处科长、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息科技部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助理行政总裁兼首席信息官、副行政总裁兼首席信息官。
截至本公告日,王超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附件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调整对照表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8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非实质性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公司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修改建议和要求,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章程》非实质性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调整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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