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公司”或“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或“被告”);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告。
● 涉案的内容: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20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公司起诉山西中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立案登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昊华能源
被告:山西中博
第三人:西部能源
(二) 原告《民事起诉状》中关于诉讼案件事由、理由及其请求
1. 原告陈述的事由及理由
原告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评估”)对意向书约定的交易标的“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资源量”出具《东胜煤田红庆梁井田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0〕007-1号),评估采矿权价值为18亿元人民币。以该评估价值为基础,兴业评估出具《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0〕第7号),评估西部能源净资产价值180,867.32万元。
按照对74,168万吨资源量评估值,原告与被告商定60%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08,520万元,于2010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被告承诺并保证转让的包括矿业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无瑕疵,承诺并保证除披露债务外没有任何其他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被告将所持西部能源60%股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在西部能源办理采矿权证时,通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办理了采矿权证,最终超过合同预期(2012年1月20日)9年时间才办理完毕采矿权证。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交易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煤炭资源量,被告应保证西部能源拥有74,168万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保证不存在任何办理采矿权证法律障碍。但被告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资源量,没有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资源配置许可。在交割日前,西部能源没有取得74,168万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案涉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被告却按照“空白地”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因此,案涉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隐形法定债务,导致西部能源存在交割日前对国家所负隐形法定债务。对此事实,被告明知却故意隐瞒。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
2.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8,52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昊华能源已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诉讼各项准备工作,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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