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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8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对此,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64,044,983股的0.02%,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14.3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861,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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