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钟佳珍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选举钟佳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钟佳珍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钟佳珍女士:1965年出生,中国台湾籍。1994年8月至2004年1月,担任富优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品保部课长;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光耀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品保经理;2006年5月至2009年4月,担任全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助;2009年5月至2016年5月,担任苏州格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品保部经理;2016年7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钟佳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办公楼1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曹瑞武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方银霞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5、6、7、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炜、赵丽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