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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华国际酒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青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戴卫东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董事会秘书杨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2023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邓富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1-2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2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佳雨、李佼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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