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1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5,695,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84%(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69,526,4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2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0,42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3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26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9,611,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75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34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为165,26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25,695,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11,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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