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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金铭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章晓峰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86,700股。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栋梁、郑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2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2月15日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玮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章晓峰、耿琦、金铭康回避表决。同意票数4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结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最新人员情况,董事会同意由独立董事徐春先生担任相应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3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2月15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虹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4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2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10.00万股,占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目前处于新致转债的转股期,因此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按2023年12月8日的股本总额)股本总额24,817.9768万股的4.0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以1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2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80)。

  3、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85)。

  4、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并同意以15.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2月20日

  2、授予数量:1,0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4,817.9768万股的4.07%

  3、授予人数:29人

  4、授予价格:1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注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以1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对授予的1,0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0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6590%、14.5799%、14.665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3001%、2.3632%、2.4148%(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5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郭玮先生履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且增持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披露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和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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