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和2023年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自愿作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等协议内约定的13家子公司的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民生银行受让《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记载的到期付款责任,民生银行受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相关共同债务承担事项自《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皆含本日)。
2、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民生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自愿作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等协议内约定的20家子公司的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民生银行受让《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记载的到期付款责任,民生银行受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相关共同债务承担事项自《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皆含本日)。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桂林领益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本次债务承担事项为共用担保额度,在计算被担保方本次使用的担保总额度时金额不重复计算。
以上被担保人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深圳前海方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主债权
甲方《名单》内下属公司开立/生成的《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0(大写贰亿元整)。
2、下属公司名单
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比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领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领先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东莞市鑫焱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江门安磁电子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
甲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乙方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对前述全部“《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项下的债务与《名单》内甲方下属子公司共同向乙方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保证与陈述
如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对乙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每笔应收账款融资项下所对应的业务金额、利息、业务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期间约定
相关共同债务承担事项自《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皆含本日)。
(二)领益科技与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深圳前海方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主债权
甲方《名单》内下属公司开立/生成的《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0,000.00(大写叁亿元整)。
2、下属公司名单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领胜科技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领镒精密五金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苏州领镒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领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盛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领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领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领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
甲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乙方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对前述全部“《债权转让凭证开具协议》及《债权转让凭证》”项下的债务与《名单》内甲方下属子公司共同向乙方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保证与陈述
如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对乙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每笔应收账款融资项下所对应的业务金额、利息、业务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期间约定
相关共同债务承担事项自《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皆含本日)。
(三)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受信人:桂林领益智造有限公司
1、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25,937.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2.2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61,152.9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096.6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5,69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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