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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3-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北能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2022年季报和半年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间接控股子公司陕煤华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修订了水运煤业务交易合同有关条款,在煤炭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控制权减弱,不再承担存货毁损风险主要责任,不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5.22亿元,变动幅度为21.94%;调减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30.22亿元,变动幅度为22.14%;调减2022年三季度营业收入37.97亿元,变动幅度为18.77%。

  二是2021年年报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2021年华中煤炭销售公司对关联方的煤炭贸易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部分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2.99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承军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军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次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进行调整,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不影响相关期间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2021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2.99亿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2%、1.46%,占比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且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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