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同时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公司为8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股份解锁,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合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9.12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月5日(周五)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2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9.12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69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与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玉润、曹飞等3名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3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3、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4、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5、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0,000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2年1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0元/股调整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王浩、刘宜、胡宇超、胡周斌、陈汉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2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2、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共18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刘义丰、周君、曹媛、徐文军、李振龙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4、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25、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6、2023年1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7、202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杨崇义、吕铁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8、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2023年8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30、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1、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1、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28日全部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30日全部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注:1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6名同时获授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股票激励的人员,故本次解锁总人数为86人。
综上所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共有8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9.1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697%,具体如下:
注:实际解禁股份数量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办理情况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程序等安排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解除限售的86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86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根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上述相关已授予的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回购注销,拟回购股票数量为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与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玉润、曹飞等3名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3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3、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4、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5、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0,000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2年1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0元/股调整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王浩、刘宜、胡宇超、胡周斌、陈汉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2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2、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共18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刘义丰、周君、曹媛、徐文军、李振龙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4、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25、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6、2023年1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7、202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杨崇义、吕铁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8、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2023年8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30、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1、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终首次授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07名,1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纳入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范畴,其他88名纳入个人考核范围内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超过(含)70分未达80分,对应个人系数为0.8,2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未达60分,对应个人系数为0。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取消4名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上述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需调整回购数量的相关情形,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66,476,332股的0.0207%。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2.55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246,330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采用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股本结构表;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上表中尾数不和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离职或未达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6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基本情况
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新媒体已成为当下用户最主要的信息获取以及内容消费载体之一。新媒体与流量息息相关,流量与品牌营销紧密相连,于是就产生了新媒体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方式。新媒体营销通过微博、微信、知乎、抖音、快手、小红书、视频应用程序等新媒体平台为传播和购买渠道,通过图文、视频、影视动漫、应用程序及网络直播等方式把相关产品的功能、价值、使用场景等基本信息传达给目标客户,在顾客心中形成品牌记忆和印象,从而实现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的营销活动。尤其是品牌短剧的出现,其充分融合了品牌+内容,能够快速触达用户,更好的传递品牌温度和记忆力,既保留了新媒体内容的独立性,同时其拥有的流量机制及宣传价值,为品牌宣传带来扩大效应,有效验证了新媒体营销已成为强有力的场景营销模式之一。
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新媒体营销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产品销售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随着AI技术的发展,加速了新媒体的制作和发展进程,AIGC、动漫、数字人的运用会为新媒体市场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线上渠道建设,逐步完成C端导向的组织能力建设,从传统渠道部门向内容电商建设迈进。今年7月代言人官宣后完成了多次代言人的事件营销,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随着新媒体对人们的消费观和消费行为的影响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增加, 为了加快拓展公司国内国际市场,公司将积极利用新媒体内容方式,以更丰富的形式与消费者形成互动沟通。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建设公司营销网络,进一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包括短剧视频、AI数字人、影视动漫及其IP合作等),助力品效销一体化发展,第一期计划投入人民币伍佰至壹仟万元,并根据第一期项目实施效果推进后续工作,预计总投入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项目建设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项目建设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系统化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将有利于提升品牌影响力,加速产品转化和销售增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壮大。
2、该项目短期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国内国际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及子公司新媒体营销渠道建设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项目运营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国家政策及项目自身运营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资源整合效果不及预期以及承担以投入金额为限的项目建设损失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9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月5日(周五)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5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8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高德置地A3座26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真或邮件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23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高德置地A3座26层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邵巧蓉
联系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0571-86978623
电子邮箱:shaoqiaorong@haers.com
5、会议费用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以上议案,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参会登记表。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15”,投票简称为“哈哈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表一:议案设置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本单位/本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用画“√”的方式明确表示意见;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按弃权处理。
委托股东签名(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股份性质:
委托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注:委托授权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注:
1、请用正楷字体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请附上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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