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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3-6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张一文、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张一文、李文心:

  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年4月和7月,公司分别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司因会计政策适用错误及未及时对已变更合同进行账务处理产生会计差错,公司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此前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孙公司上海游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部分预付款自2022年1月1日起已无预付性质,但2022年年报仍披露为预付账款,财务会计报告列报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岱、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代理董事会秘书)和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文心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高升、张岱、张一文、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安排。此外,我们还发现公司个别子公司未根据业务开展实际分期确认收入,而是12月集中确认;个别销售费用对象核算不准确;部分股东大会未见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册等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面等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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