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名,代表公司838,908,88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5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820,355,31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48%,其中中小股东共0名;(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公司18,553,57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1%,其中中小股东共19名,代表公司18,553,570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38,545,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9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430%;反对3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473%;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38,3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55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97,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003%;反对55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900%;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38,549,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9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645%;反对3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258%;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21,87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92%;反对17,03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1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768%;反对17,03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8135%;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立峰、张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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