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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5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丰行”)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汇丰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天津汇丰行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8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汇丰行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为天津汇丰行提供2,500万元的承兑授信额度;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汇丰行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8年9月10日

  3、 注册地址: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洗车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紧急救援服务;轮胎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小作坊经营;小食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8、 股权结构:

  

  9、 经查询,天津汇丰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甲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 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 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 《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汇丰行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事项为天津汇丰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保障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汇丰行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10,7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4.32%,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41.08%。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1,174.98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8.11%。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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