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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1日当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向东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73,835,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96%;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081,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11,916,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07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20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8,081,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1,11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86%;反对30,799,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14%;弃权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81,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218%;反对30,799,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782%;弃权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363,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39%;反对32,553,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28,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167%;反对32,553,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10,833,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7%;反对8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2%;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998,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66%;反对8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11%;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昆、杨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签署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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