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3-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林思萍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林思萍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林思萍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林思萍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林思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对林思萍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为保障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非独立董事的聘任及专门委员会的补选工作。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3-084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
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的股份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636.3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
● 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持有公司63,7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1%减少至4.0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股票均已全部质押、冻结。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均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各司法拍卖受让人(包括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股东,或未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均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站,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636.3万股于2023年11月24日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站开始竞拍,并于11月25日完成网络拍卖竞价。上述股票已于近日完成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持有公司63,7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1%减少至4.0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股票均已全部质押、冻结。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贵人鸟集团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贵人鸟集团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均为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各司法拍卖受让人(包括已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股东,或未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贵人鸟集团持有的相关股份的受让人)均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贵人
股票代码:603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沟西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贵人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天福
国籍:中国香港
注册证书编号:1179846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经营期限:不适用
注册资本:1,000万港币
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天福
通讯方式: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林思恩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沟西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林天福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系叔侄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贵人鸟集团100%股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唯一董事,除此外无其他董事或负责人。林天福先生近5年来曾任贵人鸟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博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弘展(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泉州市海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发出的拍卖通知((2023)闽05执恢212号),泉州中院拟将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66,820,000股、72,700,000股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信息,公司65,990,000股、50,457,000股股票于2023年10月9日分别由竞买人方蕾、韩莉莉竞买成功。2023年10月19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019-2号),依据泉州中院(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一、(2023)闽05执恢212号之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向方蕾、韩莉莉划转公司股票64,090,000股、47,667,000股。上述股票划转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13.78%下降至6.67%。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2023年9月16日,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5万股、1,005万股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站完成竞拍。上述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6.67%下降至5.39%。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经查询,2023年11月,贵人鸟集团因执行司法拍卖被司法划转469万股。上述股票司法划转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5.39%下降至5.10%。
2023年11月25日,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636.3万股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站完成公开竞拍。经查询,上述股票已于近日完成司法划转。上述股票司法划转完成后,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由5.10%下降至4.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执行法院裁定除外)。
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0,0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0,68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13%(因四舍五入产生尾数差),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3,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4,3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9%,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三、 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闽05执恢212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闽05执705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决定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圆执字第00376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513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贵人鸟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因所持股票被司法拍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贵人鸟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福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置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福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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