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西部证券”)作为正在履行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威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2日对爱威科技2023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邹扬、张素贤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邹扬、尹健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2023年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年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银行账户,其中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爱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并对公司财务总监等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并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3年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项目组查阅了公司2023年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研发项目稳步推进。公司所属行业市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实时关注行业政策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发展。
2、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应继续做好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3、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应继续严格强化内部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范存放及使用。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爱威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爱威科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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