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23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诉讼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申请人;
3、诉讼涉及金额:回购款148,800,000元及其他费用;
4、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41755号】,现就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润互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投资”)怠于行使权利,公司作为北京国润祁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润祁连”)的有限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国润祁连涉及的股份回购事项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北京华软长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软长青”)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王广宇对股份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详情参见公司2021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期间因国润投资直接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前述内容一致。后因管辖原因,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本案担保人王广宇。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41755号】,判决结果如下:
1、华软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润祁连支付股权回购款148,800,000元;
2、华软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润祁连支付违约金(以148,800,000元为基数,自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 );
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软长青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华软长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本案担保人王广宇的案件尚在一审诉讼程序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将取决于当事人的上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国润祁连存续期已满,进入清算期。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最终判决,清算执行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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