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2,770,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592%。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593,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8,176,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57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2,872,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7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2,770,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72,699,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83%;反对9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3357%;弃权9,122,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801,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793%;反对9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7%;弃权9,122,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1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答邦彪律师、何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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