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10,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710.37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分别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10,000万元,其中兴业银行的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9月26日,苏州银行的有效期为一年,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3年12月22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且江苏博敏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9.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和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710.37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8,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734358
注册及主要办公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其100%股权。江苏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42,544.74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80.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54,256.1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1,484.97万元,净资产为102,464.1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91,380.39万元,净利润为-963.1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60,583.69万元,负债总额为160,558.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64,032.8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10,925.07万元,净资产为100,024.99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3,390.78万元,净利润为-2,439.1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苏州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1)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及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江苏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江苏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67,915.94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7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7,915.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76%(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85,710.3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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