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4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债权投资本金500,000,000元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行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对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爱普公司”)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本行收到成渝金融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四:雷晓阳
被告五:简福庆
被告六:张剑峰
被告七:陈泯
被告八:程伟
被告九:王林强
(二) 起诉时间和受理时间
起诉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21日
(三) 诉讼法院
诉讼法院名称:成渝金融法院
诉讼法院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74-2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6年2月4日,本行认购重庆爱普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因重庆爱普公司未能向本行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本行以重庆爱普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重庆爱普公司及相关担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债券本息尚未清偿。
为了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本行对上述债券涉及的相关资料重新进行了深入研判,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出具的《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描述,本行认为本案各被告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行为。本行认为,本案各被告作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逾期支付的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要求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本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为维护资金安全及本行合法权益,本行依法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本行投资上述债券所导致的债券本金损失500,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本行投资上述债券的债券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暂计为人民币199,868,838.43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及本行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本行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保全本行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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