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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17:00止。2023年12月2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631,951,607.97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2,066,001.3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90.82%,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482,066,001.38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超过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2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将继续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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