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芜湖”)和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郑州”)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等相关公告。
现将公司近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购买产品基本情况
本次共购买1笔现金管理产品,具体产品主要情况为: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投资理财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好的效益。
四、公司此前12个月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理财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产品说明书;
2、存款凭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5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641.858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17.78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24.077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31.877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4.077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6%。
9.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监事摆向荣、王宇、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丰伊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38.608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627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362%;反对3.2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638%;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丰伊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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