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3日
一、公募REITs 基本信息
二、案件各方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14日发布《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涉及基金财产诉讼的公告》。近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民终 18708号),二审法院对湖北汉孝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诉武汉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协议逾期未支付租金一案二审出具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案件各方情况如下: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湖北汉孝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张家店。
法定代表人:赵春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全、冯玉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武汉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07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全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由、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湖北汉孝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武汉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于2020年5月8日签订了《湖北汉孝高速公路机场北服务区经营权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9日,租赁费共计人民币6,416万元,全部租金由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协议》后五年内支付完毕。
《租赁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依法依约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但是承租人对2022年12月20日前应支付的租赁费人民币300万元和2022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租赁费人民币1,283.2万元拖欠未付。在经项目公司多次催告后,仍逾期未支付。
2023年2月24日项目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就上述事项对承租人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费以及违约金,同时,项目公司亦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件,并依据程序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承租人的部分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对项目公司提起反诉,基于承租人2023年5月31日应付租金683.2万元再次出现逾期的情况,为最大限度维护基金和投资人利益,项目公司及时向一审法院提请追加诉讼请求,申请追缴承租人2023年5月31日应付未付租金683.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11日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2023)鄂0116民初2360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承租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租赁费2,266.4万元及违约金,驳回承租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承租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一审判决后,承租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项目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承租人的反诉请求;诉讼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问询。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1日接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2023)鄂01民终18708 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承租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租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影响
前述《租赁协议》下租赁期限约为17年,全部租金由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协议》后五年内支付完毕。该协议下总租金金额为6,416万元,其中承租人已支付租金金额为1,583.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21日逾期未支付租金金额为2,266.4万元,剩余2,566.4万元租金尚未到《租赁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此外,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协议》前提供了金额为641.6万元的履约保函作为承租方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设施损害及违约赔偿等的履约保证。
根据《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二二三年十一月主要运营数据的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底层资产湖北汉孝高速年度累计含税通行费收入为22,353万元,同比增长20.0%。本诉讼所涉及的机场北服务区经营权租赁事项对项目公司每一年度(仅影响租赁期,即2020至2036年度)收入的影响为377万元,占每年预估收入的比例预计低于2%,因此承租人的违约对项目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截至2036年)的收入以及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产生的影响较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重大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影响有待于判决执行情况及结果而定。
注:以上通行费收入未经审计,与2023年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数据以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广州越通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对有关内容进行确认。
五、后续相关工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及运营管理机构将密切关注承租人动态,督促承租人按终审判决结果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采取包括申请执行等一切合理方式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录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进行相关咨询。
截至目前,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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