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1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52破申6号】及《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裁定受理债权人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
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
1、 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 管理人作《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3、 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说明》,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4、 审计评估机构作审计评估工作说明;
5、 管理人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6、 管理人介绍《重整计划草案》;
7、 合议庭宣读确定临时表决权的决定书;
8、 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9、 合议庭通报表决情况。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职工债权组: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160家,表决同意160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100%;所代表的债权额为9,560,657.9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9,560,657.95元的100%。职工债权组截止目前的表决情况已达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组: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2家,表决同意2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100%;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8,677,970.5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8,677,970.57元的100%。税款及社保债权组截止目前的表决情况已达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6家,表决同意6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100%;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333,985,203.8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333,985,203.80元的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截止目前的表决情况已达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四)普通债权组: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113家,表决同意110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97.35%;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93,497,050.9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293,992,624.08元的92.23%。普通债权组截止目前的表决情况已达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实施后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三)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14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重整股价
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相关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有大额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将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52破申6号】及《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法院裁定受理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化工”)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2023年12月25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榕泰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仍将存在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3年12月25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8号)。
一、本次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25日,公司管理人告知公司,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泽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领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拓扑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川发行业轮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浙珏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优计划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厚普同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韩冬、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秋创益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富泰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鸿泽华创智能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八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久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氢镁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前海广稷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参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重整投资协议》和《关于参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之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了重整投资款项。
二、 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鉴于本次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74,436,609股股票,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共同以1,082,370,405.00元的金额受让其中约709,436,609股股票,剩余约65,000,000股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分配给广东榕泰债权人,对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实施后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二)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52破申6号】及《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法院裁定受理云凯化工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2023年12月25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榕泰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仍将存在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2022年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若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148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2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应当于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非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揭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揭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本次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52破申6号】及《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裁定受理债权人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
2023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7)。
2023年12月25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榕泰重整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概述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广东榕泰及管理人向揭阳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2023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52破7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榕泰重整程序。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广东榕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广东榕泰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东榕泰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依法可予批准。综上,广东榕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等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公司将为全体出资人及债权人提供质效更高的回报。
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实施后股价会较大幅度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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