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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非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参照本条第(1)至(3)项进行锁定,具体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3.2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3.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2.00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可相应行权的比例不同。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等于100%,则其当期的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权;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业绩指标的完成比例为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比例;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0%,其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可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制冷配件、制冷空调设备、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始终坚持“全员经营、专业专注、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经营方针,以人为本,打造“以客户为中心、技品领先、成本领先”的核心竞争力。
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公司拟通过本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公司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主要考核上市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盈利情况,是体现企业主营业务成长和经营成果最终体现的核心财务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各个行权期的前一个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被激励对象行权期当年可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507.00万份股票期权,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790.21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24年1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未来各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请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5、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期权授权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授予通知。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需遵守本计划及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激励对象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发出表决单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9份。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本次会议。
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邓晓博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及创造性,提升全员经营理念,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增长,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上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战略规划以及人才激励需要确定的激励原则及实施方向,不构成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承诺。公司将在遵循上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一步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及保证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有效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时,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在股票期权授权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等文件;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条件、行权资格/条件、归属/行权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锁定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第一期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终止第一期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事宜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第一期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相关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第一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第一期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44)。
董事李建军、章周虎拟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李建军、章周虎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2、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发出表决单5份,收到有效表决单5份。
4、监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监事会主席张伟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制定《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制定《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第一期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拟纳入《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期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第一期激励计划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金平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征集人基本信息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刘金平先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动力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制冷学会理事会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理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冷却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制冷学会理事长;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空调设备及系统运行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能源计量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制冷》杂志副主编。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3、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定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提案名称
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议案1.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议案2.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3.00:《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4.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 。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四项议案投了同意票。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同时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1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1月3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4、征集方式:本次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表决权征集行动。
5、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表决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表决的股东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表决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表决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表决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证券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期限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委托表决的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收件人:王晨瑾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51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表决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6、股东授权委托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7、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8、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9、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3)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金平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全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
1、征集人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00-4.00征集表决权。
2、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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