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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持续加大犯罪惩治力度 助推私募基金行业治理

  本报记者 谢若琳

  见习记者 毛艺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介绍,此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筛选、充分沟通,从近年来判决生效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挑选出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5件典型案例。

  这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 “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证明犯罪。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次发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办案件。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罪量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挽回投资人损失。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 “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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