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87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2月26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四】,裁定确认《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
2023年12月15日,全筑股份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2月15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四】),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6日,上海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沪 03 破 870 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重整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批准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认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了执行完毕的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该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并按照《重整计划》完成债权清偿。本次重整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对公司2023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三)公司未在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三)鉴于上海三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等情况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如果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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