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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3-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8号)核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非公开发行74,422,182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86,876,589.8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4,874,869.54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3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139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正天齐消防设备(安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青鸟消防安全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近日,正天齐消防设备(安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及上述银行、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正天齐消防设备(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世纪证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002691781,截止2023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鸟消防安全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品、刘昱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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