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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3-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取消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3,806,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7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27,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股份561,382,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2,42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27,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1,48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0%,反对2,31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6%;反对2,319,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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