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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3         证券简称:征和工业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香港路11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玉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893,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8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7,478,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0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9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9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9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志芹、丁双全;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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