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1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称“南充市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请求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工程款、投资收益及利息等。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充市代建中心对公司提起的反诉。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诉讼及南充市代建中心的反诉进行了一审判决。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公司及南充市代建中心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述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9日和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9-001、2020-066、2021-083和2022-00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最高法民终27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BT项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公司每整体完工一个项目后,将竣工结算报告报送南充市代建中心,南充市代建中心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按照《南充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提交国家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审计,公司给予积极配合。若公司报送资料完整后6个月内未能完成审计的,则视同南充市代建中心认可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金额。该条款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其适用有严格条件。一审法院应查明南充市代建中心在本案结算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是否推动内审及审计工作;公司是否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是否在南充市代建中心内审及南充市审计局审计过程中补充了相关资料,是否配合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工作以及是否对无法审计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南充市代建中心与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争议悬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南充市代建中心逾期回复的原因及时间、公司是否配合相关工作等确认能否适用该约定。另外,一审法院应补充查明2022年南充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及工程情况,以及本案是否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8万元、南充市代建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6万元,予以退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前期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暂无进展情况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案将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最高法民终27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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