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太原市万狮京华大酒店(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589,611,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4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1,545,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48,065,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8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72,703,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63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48,065,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80%。
3.除董事王春雨先生、余孝民先生、监事董雪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除副总经理王宇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鹏、李夏楠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股数为72,703,138股。
总表决情况:
71,988,83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75%;714,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2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1,988,83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75 %;714,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2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8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表决股数为72,703,138股。
总表决情况:
71,988,83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75%;714,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2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1,988,83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75 %;714,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2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84,374,56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19%;5,236,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1%;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7,466,6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75%;5,236,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02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3年12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李夏楠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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