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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 2023-096

  债券代码:128056          债券简称:今飞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关于同意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7 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数99,771,02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8,809,319.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9,876,788.6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104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南飞速汽车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财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低碳化高性能铝合金挤压型材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吕德利、张士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浙江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云南飞速汽车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吕德利、张士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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