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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3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3202300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临2023-049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杨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胡凯,男,1981年5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丁宁,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文一科技总经理、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一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4个项目及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2023年5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铜陵资产进行评估。

  2023年7月11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

  2023年7月28日,文一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评估结果为减值105,494,915.06元。

  2023年10月23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元,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文一科技公告、评估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一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林作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凯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充分知悉中发铜陵资产减值情况,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丁宁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发铜陵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在知悉中发铜陵资产改变用途并可能产生大额损失的情况下,未审慎关注上述情形的处理及信息披露,是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一科技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将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进行披露并提示不利影响,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股权转让事宜,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文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 对胡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 对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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