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85,700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9,714,300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85,700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9,714,3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5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2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4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87,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5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鲍金桥、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
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仰宗勇: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募集资金理财不规范。2020年10月9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内,拟使用不过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1年10月8日,股东大会决议期限届满,你公司未及时赎回3.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是募集资金制度执行不规范。你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符合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
仰宗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仰宗勇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仰宗勇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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