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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天娱数科         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达美中心T4座16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德伟;

  6、会议的通知:公司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1人,代表股份66,380,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1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62,6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4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764,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7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德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为:

  提案1、《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3,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高文晓律师、王中乾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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