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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贇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3]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贇: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2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不准确;二是2022年半年报存在错报;三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四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八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徐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梁燕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若邻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蒯贇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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