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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贾莹女士

  6、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0,471,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11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6,386,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0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32人,代表股份706,858,080股,占总股本的26.3217%。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86,3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其中议案2、议案3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6,858,080票。同意票为702,867,3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4%;反对票为3,814,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7%;弃权票为175,8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2、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SPV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6,858,080票。同意票为702,492,38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4%;反对票为4,365,69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6%;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2,120,64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93%;反对股数为4,365,6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07%;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6,653,142票。同意票为703,065,3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3%;反对票为2,754,49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8%;弃权票为833,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2,898,54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78%;反对股数为2,754,4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78%;弃权股数为833,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兰琴、张文玉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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