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3-067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5)。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公司2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斌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
7、会议的合法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6,841,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8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6,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2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1,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84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2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84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2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6,84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21,2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6,54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92%;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08%;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54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92%;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08%;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54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8,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92%;反对292,7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0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2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336,841,551股,占公司总股本445,029,448股的75.6897%。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其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六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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