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3-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无强制约束力,不构成双方之间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未来推进存在不确定性;协议未明确具体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后续如有进一步安排须另行签署协议。
● 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计不会构成影响,对未来年度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等的影响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905C
3.法定代表人:王力国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AB座15层
6.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5日
7.经营范围:为外轮、远洋船舶、沿海、内河水上船舶及港口生产用供应成品油及淡水;船用成品油的进出口及与国外换油业务;利用现有的油库基地和设备,对外开展船用润滑油来料加工业务;对国外石油公司代供船用成品油;成品油的仓储、运输;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煤油、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销售燃料油、润滑油。(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背景:在全球航运业绿色发展进程全面提速的大背景下,传统化石燃料中添加使用清洁燃料是航运业实现脱碳减排目标最核心的措施。生物柴油比使用传统船用燃油可大幅减少约84%以上的碳排放,对减少全球海运业碳排放有着巨大的潜力,是实现绿色航运的重要燃料。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深化生物柴油在船舶燃料市场的推广和使用,为实现绿色低碳航运、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航运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路径探索做出贡献。
(二) 合作内容
1.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发挥生物柴油作为绿色清洁船舶燃料的生产优势,为甲方所属各区域公司提供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稳定的生物柴油原料供应,协同建设配套物流供应体系。
2.甲方及所属公司将乙方及所属公司作为战略供应商,优先采购乙方生物柴油资源,全面开展业务合作。
3.甲、乙双方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和业务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市场资源情况,沟通购销业务运行中的具体事宜。双方各公司分别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信息交流、业务沟通、合同签订及相关业务事宜。
4.乙方作为甲方的战略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询报价机制,确定业务结算方式。
5.双方及所属公司根据业务具体需求,调动经营覆盖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和网络,提供资源自提或者配送服务,双方按照实际需求签署具体合同。
6.甲方及所属公司按照实际需求分别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下属公司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一定授信额度。在合同执行过程由双方具体对接的公司沟通协商确定,必要时甲乙双方给予下属公司协助。
7.双方推动生物柴油作为清洁船舶燃料的可持续发展,共同研究推动生物柴油在水上供应市场相关行业政策的突破,为国家出台针对性的行业鼓励政策出谋划策,为航运业和石油业的联动减排打造新路径。
8.双方协作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助力实现航运“双碳”目标,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保障人民餐桌安全。
9.乙方协助甲方推动中国生物船燃标准建设,推动生物船燃可持续性要求标准建设以及生物船燃可持续性评价规范,研究中国船燃用生物柴油的CCER方法学制定。
10.甲乙双方具体合同可在本框架协议与原则内签订。
(三) 其他约定
1.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到期时,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3.本框架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全面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市场开拓方面相互配合支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长远战略规划,能够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无强制约束力,不构成双方之间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未来推进存在不确定性;协议未明确具体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后续如有进一步安排须另行签署协议。
2、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计不会构成影响,对未来年度的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等的影响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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