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余德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所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亦文、李龙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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