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1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田华: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对个别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李虎、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田华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虎、田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