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3-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将会增加公司利润,最终以本判决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民终6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管道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黔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3),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黔民终26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08),将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2022)黔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9),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对(2022)黔02民初41号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煤矿(原老屋基矿区)采矿权补偿款45,714,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以45,7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施投入资金损失16,466,8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16,46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562元,由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5,365元,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197元,一审评估费、测绘费490,000元由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043.9元,由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5,203.1元,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3,8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将会增加公司利润,最终以本判决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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