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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鹏程先生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吴鹏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吴鹏程:

  经查,2023年7月15日,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3年7月7日减持公司股份235,800股,成交金额109.87万元,减持时间处于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吴鹏程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以及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吴鹏程先生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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