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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年4月4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4.85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的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担保内容包括综合授信额度、贷款、保函、承兑汇票、票据池、融资租赁等,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条款以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1、2023年9月30日,公司与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宝馨”)向蚌埠农商行申请9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950万元人民币。

  2、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于2023年9月26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为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馨”)在2023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5日期间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等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和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568.86万元人民币。

  3、2023年10月18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宝馨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在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9日期间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订立的一系列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主债权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2023年10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慧能源与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于同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债权最高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2023年12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宝馨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租赁物购买价为500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12个月。公司、公司合资公司西安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分别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苏州宝馨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苏州宝馨对永赢租赁应清偿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清偿义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6、2023年12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宝馨、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在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提供债权最高额度2,400万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怀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怀远支行在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本金最高限额1,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权确定期间,保证期间为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额度均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担保额度的使用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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