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7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05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松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刘信义、管蔚、钟茂军、陈华、王文杰、张义澎、安洪军,独立董事丁玮、王国刚、浦永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喻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健先生、孙明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朱健先生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战略及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明辉先生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朱健先生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香港联交所授权代表后,副董事长王松先生不再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香港联交所授权代表职责。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坚、李霄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 报备文件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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