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3-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507.4926万元
4、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圣制药”)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7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本次《刑事判决书》主要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群,男,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原法定代表人
(二)判决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 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罪。
2、 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7年3月23日止。)
3、 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 万元。( 已退还)
4、 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 万元。(已退还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收到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刑初68号】并结合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利息,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本金及利息共计140,587,646.3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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