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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3-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27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个别股东大会推选与审议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担任监票人,部分董事会审议年度董事和高管薪酬方案,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子公司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信医疗)部分工程项目未按照进度确认单及审定结算情况确认收入成本;个别项目出现停工一年、客户未按约定回款、接手方不明等情况,公司未充分评估减值迹象,合同资产减值计提不审慎。上述情形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公司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财务核算基础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审慎情形。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273号)。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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