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5,452,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068,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67,9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8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7%。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452,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7,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李静娴律师、王韶华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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